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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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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07-11-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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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很感谢丫丫的解答,情况都在变化中,就象上演的戏。。。
灵魂是人身的胚芽。死亡之日正是苏醒之时,而精神永永垂不朽。~
jiazhi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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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08-1-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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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消息
黄志佳法官的倡议书:不让中央党校被告案件从记忆中消失
倡 议 书
---------不让中央党校被告案件从记忆中消失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黄志佳)
中央党校、教育部、司法部扯皮,我们党校学员遭殃。我起诉的目的之一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毫不隐晦,更大的目的在于与各位朋友一起反对特权,废除“刑不上大夫”的陋习,追求建立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我的心思,从已经发表的以下多篇文章可见一斑。
中国和谐社会网登载的《党校文凭的尴尬:法官状告中央党校》(
http://www.chinahexie.org/Article_Show.asp?ArticleID=5203
)
中国百姓法制网登载的《状告中央党校违法办学的湖北法官黄志佳致网民朋友的公开信》(
http://www.zgkg.com.cn/web/zgkg/w10174773.asp
)
中国监督网登载的《无愧时代》(
http://mjjdw.com/bbs/read.php?tid=11407&fpage=1
)
财经网登载的《湖北一基层法官状告中央党校》(
http://www.caijing.com.cn/ruleoflaw/other/2007-11-24/39114.shtml
)
正义网登载的《湖北法官告党校违法办学 党校欲掌握其思想动态》(
http://www.jcrb.com/200711/ca658195.htm
)
官司输赢并不是我考量的重点。目前最担心的是随着随着时间的流逝,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中央党校被告案件或许会从人们的记忆中消逝,好不容易唤醒的法治热情重新消退,为此,倡议各位朋友,在关注假老虎的同时投入更多精力关注党校文凭,利用各种机会,结合“五五普法”,学习下列文章:
TOM论坛登载的《主题:党校文凭之争说明了什么》(
http://bbs.tom.com/item_741_144718_0_1.html
)
中国企业维权网登载的《和谐社会不是无讼社会》(
http://js.cermn.com/Main/ArticleView.aspx?id=22420
)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登载的《党校成被告”说明说什么?》(
http://bbs.cenet.org.cn/dispbbs. ... D=341822&skin=1
)
中国律师网登载的《湖北省建始县法官黄志佳,算你有量!》(
http://www.acla.org.cn/forum/showflat.php?Number=724988
)
中国律师网登载的《法官黄志佳让党校文凭很受伤》(
http://www.acla.org.cn/forum/sho ... 205&Main=724987
)
中国爱民网登载的《法官中的好汉》(
http://www.cnaimin.com.cn/maomao/ShowArticle.asp?ArticleID=505
)
中国百姓法制网登载的《党内文件与国家法律谁执牛耳:从湖北法官状告中央党校说起》(
http://zgkg.mycomb.com/web/zgkg/w10174788.asp
)
中国百姓法制网登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法官告中央党校》(
http://www.zgkg.com.cn/web/zgkg/w10174770.asp
)
中国百姓法制网登载的《党校文凭合法,政府有关部门不该限制》(
http://www.zgkg.com.cn/web/zgkg/w10175020.asp
)
中国法院网登载的《法官黄志佳告状的代价和价值》(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252856
)
讯网登载的《法官状告中央党校非法办学:意义不同寻常》(
http://edu.qq.com/a/20071204/000072.htm
)
宋达的博客登载的《党校办学于理有据 党校办学于法有据吗?属于什么教育系列?》(
http://blog.people.com.cn/blog/l ... 9&site_id=35515
)
临耘博客登载的《党校违法成被告是依法治国新篇章》(
http://blog.people.com.cn/blog/l ... 7&site_id=53147
于金木的博客登载的《党校咋就不能应诉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c2ef3601000c3y.html
)
大公网登载的《给函授学员一个说法》(
http://www.takungpao.com:10000/g ... 2/03/LTD-831724.htm
)
北大公法网登载的《姜明安教授就党校文凭被拒司考案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
http://www.publiclaw.cn/article/ ... B%E6%A1%88%E4%BE%8B
)
法易网登载的《2007年度十大法制新闻》(
http://bbs.laweach.com/post2_34477_1.html
)
天马行空登载的《为什么支持黄志佳法官起诉中央党校》(
http://window1314.fyfz.cn/blog/w ... .aspx?blogid=253891
)
天马行空登载的《对状告党校的黄志佳法官说,你辛苦了》(
http://window1314.fyfz.cn/blog/w ... .aspx?blogid=284888
)
千龙博客登载的《处在法律规则外的党校函授文凭》(
http://shounanzhe.ql.xingkong.com/archive/2007/12/01/310341.htm
)
南开觉悟网登载的《从湖北法官状告中央党校说起》(
http://jw.nankai.edu.cn/party/show_party.php?id=1772
)
陈洪东的时空博客登载的《公益诉讼是智者玩的游戏--答广西民族大学同学提问》(
http://bbs1.nnsky.com/dispbbs.as ... =4357507&page=1
)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登载的《“搬起石头砸天”》 (
http://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20553
)
中国招生培训信息网登载的《法官状告中央党校违法办学 党校叫停函授学历》(
http://www.zspx18.com/newEbiz1/E ... 7458fefd4d780620dd8
)
希望通过宣传该案,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希望以此为契机,以案说法,使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深入人心,落到实处,以此推进法治
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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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08-1-1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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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力公司致全国人民公开信
“尊敬的伦敦西敏斯特法院,请理解我的不辞而别……他们听不进我的无罪辩护,让我跳进Thames(泰晤士)河也洗不清!”湖南神力公司董事长袁宏伟返回浏阳后,在红网独家发布《致全国人民的一份公开信》,称自己被“诱捕”滞英近四个月,精神几近崩溃,最后只能以“不辞而别”的方式回国。
据了解,英国法庭将于1月10日,就袁宏伟案举行第三次听证会。国内一度有法学专家对此持悲观态度,认为这将是一场“拉锯战”,这样的官司拖上几年都有可能,对神力公司非常不利。
突然取消新闻发布会
因商标权纠纷滞留在英国伦敦的湖南商人袁宏伟,于本月6日返回国内。这距英国法庭举行第三次听证仅剩4天。
英国法庭为何拒绝美国爱宝公司的引渡要求,让袁宏伟恢复自由返回中国?是律师在红网发起的《抗议书》及网友签名起了作用,还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此作出了不懈努力?
对此,湖南神力公司一直保持沉默,只是称将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告有关情况。今日中午,神力公司行政部负责人高先生突然致电记者,称新闻发布会已被取消,但稍后神力公司会就此事向红网发表独家声明。
然而,在红网记者收到袁宏伟的公开信后,不禁大吃一惊:袁宏伟此次回国是“不辞而别”,英国法院及美国爱宝公司对此毫不知情。
“我跳进Thames也洗不清”
袁宏伟在公开信中称,2007年9月,他中了对手美国爱宝公司精心设置的圈套,被从中国浏阳诱骗到英国伦敦,在那里还没下飞机就受到拘捕,成为了美国引渡请求的对象。
“英国与美国有着非常密切的引渡合作关系,对于美国政府提出的引渡请求,英国法院总是给予特别的优惠,甚至可以根本不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袁称在异乡的近4个月里,精神几近崩溃,“伦敦西敏斯特法院根本听不进我的无罪辩护,我跳进Thames河也洗不清!”
他认为,让英国法院认定美国爱宝公司诱骗袁宏伟的行径,是对中国公民人权的侵犯,并以此为理由拒绝美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这几乎不可能。“美国人一次又一次地找借口要求推迟庭审日期,这不是在折磨我这个孤苦伶仃的异乡人吗?我忍无可忍了。”
“不辞而别”不违反英国法规
对于自己的“不辞而别”,袁宏伟表示,其自行返回中国不构成对英国法院签发的逮捕令及其他相关命令的违反或藐视,“因为在这些命令上写明的是‘YaunHongWei’,而不是‘YuanHongWei’,法院完全有理由撤销上述命令,并退还我十万英镑的保释金”。
在滞留英国的100多天,袁宏伟称明白了一个道理:不能再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了。“你们把我诱骗到这里遭罪,难道我还没有权利设法爬出陷阱吗!”
“关于神力公司与美国爱宝公司的商标权纠纷,我和神力公司仅仅接受和尊重中国司法机关的审理和审判,无论最后的判决对我和神力公司是有利还是不利。”袁宏伟在公开信中说。
附公开信全文:
致全国人民的一封公开信
全国父老乡亲们:
我是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袁宏伟。
三个多月之前,我中了美国方面精心设置的圈套,从中国浏阳被诱骗到英国伦敦,在那里还没下飞机就受到拘捕,并且成为了美国引渡请求的对象。今天我已经返回了日思夜想的祖国。
我现在最想说的话是:感谢祖国的各级政府和人民在我伦敦落难期间给予我的关怀、帮助和声援。在那一百多天里,我像一个丢失了母亲的孩子,绝望之情几乎使我崩溃。正是来自祖国的关怀、帮助和声援给予我力量,让我坚持到现在,并且促使我重新投入祖国的怀抱。
在此,我禁不住发自肺腑的欢呼:祖国万岁!中国人民万岁!
尊敬的伦敦西敏斯特法院:请理解我的不辞而别。我从律师和法律专家那里得知,英国与美国有着非常密切的引渡合作关系,对于美国政府提出的引渡请求,你们总是给予特别的优惠,甚至可以根本不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可能根本听不进我的无罪辩护,让我跳进泰晤士河也洗不清!
说实话,让贵法院来认定美国人诱骗袁宏伟的行径是对中国公民人权的侵犯,并以此为理由拒绝美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这也许太难为你们了。再说,美国人一次又一次地找借口要求你们推迟庭审的日期,这不是在折磨我这个孤苦伶仃的异乡人吗!我确实忍无可忍了。
从法律上讲,我自行返回中国也不构成对贵法院签发的逮捕令和其他相关命令的违反或藐视,因为在这些命令上明明写的是“YaunHongWei”,而不是“YuanHongWei”,贵法院完全有理由撤销上述命令,退还我十万英镑的保释金。
美国爱宝公司的决策者和相关的美国当局,我知道现在最恼火和最沮丧的是你们。我的离去让你们失算了。这一百多天的磨难使我认清了这样一个道理:再不能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了。你们把我诱骗到这里遭罪,难道我还没有权利设法爬出陷阱吗!
我还想劝你们好好看看自己所掌握的那些所谓的“证据材料”,你们花重金聘用私人侦探,采用各种挑逗方式搜集了一些神力公司的东西,但它们的内容怎么能够证明我袁宏伟犯有“盗窃罪”、“诈骗罪”和“洗钱罪”呢?!难道一个堂堂的“法治国家”就是用这种杜撰和拼凑的材料向人强加莫须有的罪名吗!
如果你们真能拿出证据证明我袁宏伟犯有盗窃、诈骗或者洗钱罪行,为什么不把你们的证据拿给中国司法机关看看呢?为什么不向中国司法机关提出指控或者通报一下情况呢?告诉你们:关于我的罪与非罪,关于神力公司与爱宝公司的商标争议,我和神力公司仅仅接受和尊重中国司法机关的审理和审判,无论最后的判决对我和神力公司是有利还是不利。
想说的话太多了。我将找机会更加充分地抒发心中的爱与恨、苦与甜,让世人了解这场不白之冤的来龙去脉和我本人的切身感受。我特别提醒一切善良的人们:如果你们与美国人之间存在贸易摩擦或者经济纠纷,小心有人设置诱骗陷阱,强制你们接受他们的霸权。
最后,袁宏伟再次向祖国政府和全国人民挥泪致谢!
岂是肠枯思无泪;愿留他日润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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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08-2-29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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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浏览艳照的法律已经失效
继春节前夕吉林网警总队民警提醒网民,对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艳照”,“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后,据《海南特区报》报道,海南公安厅有关人士也向媒体表示,吉林警方的提醒是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的。
那么这个依据是什么呢?原来,1997年12月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否则就可能:“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这一规定已经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因为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查阅淫秽信息已经不再规定为是违法行为。公安部的《管理办法》是 1997年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5年制定的法律,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公安部门执法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管理办法》。如今,没有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阅淫秽信息是违法行为,公安部的《管理办法》其实已自然失效,至少涉及查阅淫秽信息的这一条已自然失效。
吉林警方也许认为,只要这一法律并没有被废止,那么就可以适用。然而事实上,法律效力的废止有两种,明示废止与默示废止。明示废止是指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废止。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时,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等办法解决矛盾,旧法被新法“默示”地废止。显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关于查阅“淫秽、色情”是违法的规定,已经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而效力废止,并不需要专门的立法机关明确来废止这一规定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明显相冲突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公民无法诉诸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查,从而宣布其无效,而只能向全国人大和相关行政机关上书,要求进行审查或者主动撤销,而这种形式由于不具外在强制性等种种原因,难以撬动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有效的审查。司法审查机制的缺失,导致有些执法机关经常利用事实上已经废止或者无效的规定来侵犯公民的权利,这无疑是法治建设的一大缺漏。
岂是肠枯思无泪;愿留他日润苍生。
无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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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08-4-2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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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每每都常有的事,如一案例:
兄弟两人居一房,其兄娶一女,其女凭其本事取资加建一屋房,房产权意取其和其夫名下,扬言:其房归我俩,将其弟诉之,意排斥,后者闻之不服,欲上告之,其结果又是如何结果呢?
灵魂是人身的胚芽。死亡之日正是苏醒之时,而精神永永垂不朽。~
丫头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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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08-4-23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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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无树
于 2008-4-2 23:58 发表
生活中每每都常有的事,如一案例:
兄弟两人居一房,其兄娶一女,其女凭其本事取资加建一屋房,房产权意取其和其夫名下,扬言:其房归我俩,将其弟诉之,意排斥,后者闻之不服,欲上告之,其结果又是如何结果呢?
这里涉及两个产权证的问题了。
1、第一,兄弟两人居一房,请问,该房的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谁?兄?还是弟?还是两人共有?只要原来的房子其弟有份额,其弟就是该房屋的产权人。
2、第二,其女凭其本事取资加建一房,不管是在原来的基础上造二层,还是在房子的旁边有盖一个房子。新盖的房子是属于其兄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其弟无关。但是不影响原来旧房的产权问题。
答案是你!真的是你吗?
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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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08-4-2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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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6 丫头片子 的帖子
那哥俩的房子是父母的遗产,谁也不是。
岂是肠枯思无泪;愿留他日润苍生。
无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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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08-4-23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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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的准建证上的名字是兄,房产权未批审';其女凭其本事取资在原来的基础上造一层.
欲将此房产权取其夫与她名字,如产生的法律后果将会怎么样子?
灵魂是人身的胚芽。死亡之日正是苏醒之时,而精神永永垂不朽。~
无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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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08-4-23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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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尚在,其女意悍,呃,此意不可不长远看待阿.其父建此房於准建证取长兄名字的.
灵魂是人身的胚芽。死亡之日正是苏醒之时,而精神永永垂不朽。~
丫头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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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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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树啊,,,,,,,,,,,,,,,,,
我想问问了。原来房子的产权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啊,
要认定该房子属于谁?就看房产证上登记人是谁。该房是农村宅基地改建还是城镇私房改建?
而准建证相当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它不是产权证。
如果其兄只是准建证上的名字的话,他们去审批该房子的产权证的时候,就需要通过原房产产权人的同意的。并约定增加房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
如果该原没翻建房子的产权证上没有兄的名字,其女出资建造房子,如该房系农村宅基地改建则其女户籍是否在当地,或是否另有宅基地。如其女系城镇居民或另有宅基地的不能取得产权。如果该房是城镇私房改建的,其女有证据证明其出资加盖的就可以取得加盖部分的产权。
[
本帖最后由 丫头片子 于 2008-4-23 14:47 编辑
]
答案是你!真的是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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