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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16: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QQ
如何看待马克东诈骗案

      广东律师马克东6年前将“沈阳贩毒集团”的两个头号人物从看守所里“捞出来”,并收了100万元律师费,现因涉嫌诈骗被起诉。


      2007年9月30日,马克东所在的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发表在网站上发表一封《就马克东案致全国律师同行的公开信》,首次把事件的全过程公开,并公开质疑辽宁营口市司法机关办理的“马克东诈骗案”。


       100万元律师费,不仅让知名律师身陷囹圄,还让律师业界很多“潜规则“展现在公众面前。


       公安大地震   律师捞出“沈阳贩毒集团”首脑

      在被采取司法措施之前,马克东被认为是“沈阳公安系统大地震”的始作佣者。


       “要不是马克东的操作,沈阳大毒枭宋鹏飞早在6年前就进监狱了,也就不会有后来中纪委、公安部的‘607专案组’,这个专案组几乎将沈阳市的公安调查了个底朝天。”9月28日,辽宁一位法官告诉记者。


        目前,司法机关已经认定,宋鹏飞、赵文刚是“沈阳贩毒集团”的头号和二号人物。此二人于2001年初在广州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逮捕,后经马克东运作,二人分别被取保候审和中止审理,直到现在还一直在诉讼程序中。这二人出来后,利用与沈阳警方某些人的密切关系(此二人对公安机关侦破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案“立过功”),疯狂贩毒,并把沈阳公安系统的许多官员拉下水(有媒体报道说,涉案警察有100多人)。2006年6月7日,中纪委和公安部成立“607专案组”,彻查沈阳公安系统涉黑涉毒案。


       “沈阳市公安局两任禁毒支队长李锡贵、陈鑫,沈河分局两任局长曲月福、张保华,这些昔日的功臣,都因‘沈阳贩毒集团’进去了。随着案件的深入,专案组发现,这个贩毒集团和黑社会的两名首犯,竟然是被一个律师‘捞出来’的,遂展开调查。去年10月20日,马克东被辽宁警方从广州带往沈阳,送往沈阳看守所。”


        6年前命案  血腥群殴打死小保安

       2001年正月初八,后来的“沈阳大毒枭”宋鹏飞南下广州,他的“万发物流”公司主要成员设宴欢庆,吃了一顿“开年饭”。年饭吃完不久,一场血腥的群殴就开始了。


       “万发物流”号称成立于1989年,员工上千人,宋鹏飞、赵文刚分别任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广告上说“主要经营铁道部特批的由广州至华北、东北地区铁路行包、行邮特快专列、全国汽车公路运输以及广州至沈阳的航空包机货运业务”。


       当晚7时多,宋鹏飞、赵文刚等人吃完年饭,开了两辆奔驰去广州市恒福路的“金色年华”夜总会。停车后,由于尿急,宋、赵两位老总就在“金色年华“旁边的“哈雷的士高”墙边小便。


      “金色年华”的保安员周永强看见了这一幕,但见对方财大气粗,又不敢贸然制止,就告诉了领班张继青。张走过去,想制止他们这种不雅行为。不料宋、赵对他态度蛮横,双方立即争执起来。宋鹏飞、赵文刚都是那种一点就燃、脾气火暴的人,加上“年饭“喝了大量白酒,没争执几句,就动手殴打张继青,张被打得满脸是血,边逃边喊。


       一个姓魏的保安员见状,立即返回楼上喊其他保安,有的保安打电话报警。一群保安手持铁棒、小刀等涌了出来,人数是宋鹏飞等人两三倍,双方很快打成一团。


       由于宋鹏飞、赵文刚喝了不少酒,他们的司机田本夫、刘胜利等人成了打架“主力”。在混战中,田本夫一把匕首刺入一个保安的背部,刘胜利则在巡警的眼前还跟保安对打。民警赶来后,宋、赵一伙人赶紧开车逃跑。


       事后,宋鹏飞一方除一人轻伤,其他都安然无恙。
      “金色年华”一方却损失惨重,1名保安因流血过多死亡,3名保安被打成重伤致残,两名保安构成轻伤,其他人则受轻微伤。不久,宋鹏飞、赵文刚、田本夫、刘胜利等人悉数被广州警方逮捕。记者在当时的法律文书上看到,这4人涉嫌的罪名都是故意伤害。


      营救黑老大     百万律师费马独享80万

       2006年10月20日,马克东在律师事务所被辽宁营口市公安局警察带走。警方称,马收取宋鹏飞的100万律师费是“诈骗”所得。此前数月,宋鹏飞等人被“607专案组”逮捕。


       “100万律师费”成为马克东案件的关键与核心。
      2001年初,“万发物流”总经理赵文刚被抓不久,他的家属找到了马克东,希望把赵“捞出来”。马克东接受委托后,在看守所会见了赵文刚。赵说,他当时喝醉了酒,迷迷糊糊,就睡着了,没有参与打架。根据赵文刚的陈述以及马克东的努力运作(马克东曾在广州市公安局工作过),广州警方同意了赵“取保候审“,后来广州市检察院也没有对赵文刚提出指控。


       赵文刚“出来”后,非常“佩服”马克东的活动能力,于是便把“营救”“一号老板”宋鹏飞的任务全部托付给了马克东。赵说:“有一宗大生意,非要宋总出来办不可。”这宗大生意就是后来的贩毒。


       后来,检察院指控说,马克东违反律师行业行为准则:一个律师不得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两个当事人的辩护人。对此,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发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名辩护人能否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有明文规定(第三十五条),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鉴于这种情况,马克东虽然接受了委托,答应“营救”“一号老板”宋鹏飞,但他自己并没有出面办案。他对赵文刚说:“我出庭不太方便,我帮你再请几个律师,我在后面做工作。”


       宋鹏飞的妻子到律师事务所和马克东签订了合同,约定支付高达100万元的律师费。先支付30万元费用,剩下的70万元待宋鹏飞出来后再支付。


        在后来的宋鹏飞等人故意伤害案判决书中,辩护律师有多个,他们全部是马克东选定。案件尘埃落定后,这些出庭律师分享了20万元律师费,马克东一人“独享”80万元。


       2002年12月17日,历时两年的“金色年华”案在广州中级法院宣判,宋鹏飞一方取得了最完满的结果。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这起故意伤害致一死五伤的案件中,“一号老大”宋鹏飞中止审理,“二号老大”赵文刚取保候审,参与打架的两个司机各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还有个打架的“马仔”没判实刑——判三缓四。法院从轻判处的理由有三条:一是“有立功表现”,二是“本案系偶发犯罪,被害人也有过错”,三是“被告人一方在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做出赔偿”。


        宋鹏飞、赵文刚对这个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认为100万元律师费没白花。而对马克东来说,既把案子办得“非常漂亮”,又获得了经济上的巨大收益,可谓“一举两得”。


        中止审理  黑老大接管沈阳货运

        宋鹏飞原来在沈阳从事长途货运等生意。上世纪90年代末期,刘涌涉黑团伙在沈阳横行霸道,将宋鹏飞的手下打得落荒而逃,宋鹏飞在沈阳呆不下去了,就逃到广州发展。在广州,宋安排手下进入刘涌涉黑集团,秘密搜集刘涌的犯罪证据。后来警方开始调查刘涌时,宋鹏飞提供的情报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也因此和沈阳警方多名警察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在刘涌集团被铲除后,宋鹏飞重新接手沈阳的货运市场。


       2006年6月,宋鹏飞贩毒、走私、黑社会案发,由于他与沈阳百余名警察有牵连,中纪委、公安部成立了“607专案组”负责调查此案。在调查犯罪集团的赃款去向时,办案人员搜查到了一个秘密账本,上面记录了宋鹏飞“打通关节”的支出情况,包括给某些领导行贿的详细记录。警方顺藤摸瓜,宋鹏飞的保护伞相继落马。其中,有一笔记录是,2001年支付给马克东的100万元款项。经警方讯问,宋鹏飞的“拍档”赵文刚供称,广州的马克东律师骗走了这笔钱。而马克东恰恰又是把宋鹏飞、赵文刚“捞出来”的一个关键人物,警方可以借查马克东的经济问题,调查赵文刚取保候审、宋鹏飞中止审理的背后内幕。很明显,中止审理的案件在“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而宋鹏飞疾病早已痊愈,但直到2006年6月宋鹏飞在广州被抓,他的这宗故意伤害案件也没有恢复审理。还有人对记者说,宋鹏飞在2001年后走私、贩毒,活跃于沈阳、广州两地,还把沈阳一批警官拉下水,成为“黑道老大”,说他患病不能参加庭审,“鬼才相信”。

       公诉人指控    疏通关系两次骗财

       2007年9月10日,“律师诈骗毒枭”案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指控:2001年初,宋鹏飞、赵文刚等人在广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任广州市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马克东接受委托,作为赵文刚的辩护人,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后赵文刚委托马克东为宋鹏飞进行辩护时,马克东为骗取钱财,利用其急于找司法机关疏通关系的心理,以能找到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可以帮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为名,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两次共骗取赵文刚100万元并挥霍。


        针对指控,辩方则为马克东作了无罪辩护,因为“这百万巨款是正当的律师费用”。辩护律师首先认为,此案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都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为,马克东涉嫌诈骗一案,起诉书明确指出其涉嫌犯罪地在广州市,而马克东的居住地也在广州,按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马克东一案,应由广州市有关法院审理。


       对律师的这个辩护,法庭很快拿出了盖有最高人民法院印章的文件,在这个文件中,最高法院说,根据“607专案组”的工作需要,指定马克东涉嫌诈骗案由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直接指定一个刑事案件由一个基层法院审理,这在审判历史上十分罕见。”最高法院一位人士说,“指定管辖,一般是由上一级法院来指定。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


        法庭辩论     百万律师费是否系敲诈

      辩护律师还认为,马克东收取的100万元费用属律师代理费。对此,控方说,警方在第一次讯问马克东时,马承认部分欺诈行为。公诉人当庭出具了马克东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第一份口供,在这份口供上,马克东是这样供述的:“我和赵文刚见面时,他出手阔气,就连见面的地方四周都安装了摄像头。赵文刚这种人是混黑道的,很有钱,再加上他又说钱不是问题,只要能搞定就好。我想,要赚就要赚这种人的钱。当时我知道按照正常程序宋鹏飞案完全可以中止审理,但我想挣这个钱,并且赵又有钱,所以我就以律师费的名义先接了这个案子。”


       看到这个口供后,马克东称其“来源曲折”:自己被拘留时,手头正办着两个死刑案子,还有一个1000万元的执行案子也正在办理中,自己急于出去。此时,辽宁警方一许姓科长向马承诺,马可以选择承认“行贿了法官”或者“诈骗了当事人”,只要承认了,就可以立即取保候审,该科长还拍着胸脯以人格向马克东担保。在获得该科长的这种“人格担保”后,他当即作出了这份承认部分欺诈行为的口供并在上面签字。只是事与愿违,马克东最终未能取保候审。


        对此,公诉人认为,马克东的说法没有证据证明。
        这100万元还有一个“硬伤”,就是马克东未入律师事务所的账,是自己装了腰包。对此,辩护人认为,这仅是律师执业中的违规行为,而非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表现。


        “不入账,可能就存在偷税漏税问题,也不排除警方追究马克东的偷税罪。”辽宁一位法官分析说。


       庭审中,马克东作了长篇自我辩护。他说:“当初赵文刚委托我们办金色年华案,除了为其他被告人出庭辩护以外,还要求宋鹏飞能够无罪或者是中止审理。最后办成了,他们按合同付了律师费,时隔5年没有纠纷,也没有说过我诈骗他。”


        针对马克东“声称自己认识广州市中级法院的郑庭长、何庭长,可以帮忙找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帮助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的指控,公诉人说,马克东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对此,辩护人回应说,如果马克东真的认识“郑庭长、何庭长”,那还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吗?


       马克东自我辩护说:“现在的社会风气都认为关系很重要,在现行的法制环境下,对每一个案件依法辩护是主要的,找关系是辅助手段。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都会问,‘你跟法院熟不熟,跟法官关系好不好’。按照他们的逻辑,只要说认识法官,就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行贿,要么是诈骗。真认识就是行贿,假认识就是诈骗,反正都会有罪。”


        在最后陈述时,马克东说:“希望法庭判我无罪。”


       律协声援   马案涉及律师集体利益

       9月19日,记者来到马克东所在的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所规模较大,楼道间挂着20多个律师的照片,马克东的照片排在第一位,他是律师所的主任。


      记者在楼上碰到一位讨还5000元律师费的老人。律师所副主任吴非比告诉记者说,这是第二起讨还律师费的人,前一个是3万元,已经退了,当时马克东刚刚接手还没做。


       很多人是冲着马克东来这间律师所的。马是广州市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曾为“广州黑帮第一案”“黑老大”周广龙辩护。2001年11月,广州中院公审周广龙24人团伙案,马克东依照当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2000年1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保护伞”是其一),没有保护伞的周广龙团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结果,此案上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个立法解释——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明确界定,“保护伞”不再是必要条件。


       由于马克东的特殊身份,马涉嫌诈骗案惊动了全国律师界。全国律协、广东省以及广州市律协均密切关注此事,或发表声明,或组织专家研讨。庭审那天,三级律协都派人到场旁听。广东省律协主管维权的副会长李淳在庭审后,走到被告席边上抓着马克东的手,颇为激动地说:“省市律协甚至是全国律协的人都很关注你的案子,我们和你的意见基本一样,你好好保重身体。我只嘱咐你几句,作为一个律师,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要表现出一个律师的骨气和气节。”


       马克东豁达地表示:“没事的,有时候苦难也是一种财富,一切都是小事情,没关系。”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作为律协代表专程去营口旁听了庭审。李贵方称判决结果不会有太多悬念,要么判有罪酌情从轻,要么判无罪当庭释放,还有种情况就是检方撤诉。


       此前,全国律协曾经为马克东案开过两次研讨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在律师界曾广为流传这样一句话:选职业最好不要选做律师,做律师最好不要打官司,打官司最好不要接刑事案子,接刑事案子最好不要取证,如果你坚持取证,那就准备进看守所。因此,李淳认为:“马克东案已经不是他个人的案件,而是涉及律师集体利益的一个案件。”


       “但马克东案本身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很值得律师界深思。”一位资深法官对记者分析说,对于律师行业的某些潜规则,大家都是心知肚明。譬如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600余万元,多是经过案件代理律师穿针引线;深圳中院窝案,贿赂法官事件多以律师为中间人,甚至律师亲自操刀贿送巨款。有的律师缺乏职业道德,时常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却急于摆平的心理,以打点法官找关系为由头向当事人索要钱财,却让法官背了黑祸。马案中出现的情况正是如此,马在法庭上承认收了100万元后并没有去“活动有关司法官员”。因此,目前的司法腐败与律师的“推波助澜”不无关系。


       而全国律协的李贵方则认为,马案的发生与司法腐败的出现,与司法体系存在缺陷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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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都要开十七大了,不要爆光社会阴暗面,党校的事最好先放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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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判刑不愿劳教”的法律尴尬

     深圳市警方在落实“轻罪打击机制”方面有重大突破,即公交公安分局对2次及2次以上扒窃作案、屡教不改而又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的盗扒窃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最低1年,最长可达4年,有效惩治和震慑了盗扒窃违法犯罪活动。 (《信息时报》10月11日)

  应该说,深圳市警方的这一创新举措,并非特殊形势下“从重从快”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法治诉求,而是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依据1982年由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对收容劳动教养条件的规定,“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就属于应当被收容劳动教养的一类人,所谓深圳市公交公安分局的“重大突破”,不过是对这一规定的重复而已。

  不过,看似重拳出击的举措,很有可能遭遇当事人“主动求刑”的巧妙回避。不妨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江西有个小偷四年前偷了两根项链,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就由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处以劳动教养,但小偷坚定地认为自己犯罪了,所以一纸诉状将南昌市劳教委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劳教决定,转为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最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小偷的诉讼请求,认为小偷已构成盗窃罪,确实该去坐牢。(《法制日报》8月23日)

  听起来是奇闻,说起来是笑谈,但这样的事情就这样发生了。事实上,小偷放弃劳动教养的惩戒去积极争取刑法的惩处,也是基于利益最大化做出的理性选择,这恰恰暴露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从时间跨度上来说,劳动教养一般是1~3年,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延长1年。相比较而言,刑法中五大主刑中的管制、拘役甚至有期徒刑都会在如此长的“刑期”面前相形见绌。管制虽然在期限上没有“优势”,但其对当事人的人身限制显然更轻,而拘役最长刑期不过1年。即便是被判处有期徒刑,还有3年以下,或者缓刑等可能性。

  看似荒唐的小偷“主动求刑”,其实是以一种荒诞的方式反讽着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合理。不难想象,对于即将被深圳市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小偷,也会如法炮制,有条件要、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让自己勉强够得上刑罚的标准,从而顺利地逃避漫长的劳动教养。无独有偶,据不久前重庆市检察机关披露,有不少吸毒者在面临劳动教养惩处时,往往以供认轻微的抢劫、贩毒等罪行来“假自首”,从而为自己赢得接受刑事处罚的机会。一旦这种“求刑尴尬”形成风气,真不知道《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制定者会作何感想。

  深圳警方的重大突破可能遭遇的“求刑尴尬”,实际上也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尴尬。其实,按照我国《立法法》所确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原则,由公安部制定的这一行政规章,已处于“越权立法”的状态。可《立法法》已经生效7年了,这样的“越权立法”却还在发挥法律效力,并且制造着一个又一个“法律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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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区分工伤,应当掌握四个界限:
  1、时间界限: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工作时间内。特殊情况下(见条例14条、15条规定),尽管发生时间在工作时间外,也属工伤。
  2、空间界限: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工作场所内。但14条、15条也规定了特殊情况。
  3、职业或业务界限:只要伤害因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也属于工伤。相反,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伯场所内,但不是由于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的,也不属于工伤。
  4、主观过错界限:除职工本人蓄意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外,即使职工有过失也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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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适之则习之。
某法子,有时冲动,导至那些地方差人入屋,此事过矣不提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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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争纷

打一比如:
     一商氏遗下五子女,遗不动产价值200万一幢楼房,其子女各有异议,该按法按规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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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6 无树 的帖子

这个情况很多。。。。

首先要看有遗嘱没有。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按照你现在的条件,五个子女将按照第一继承顺序按份继承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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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树 (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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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09: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QQ
回复 #37 丫头片子 的帖子

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子女按份继承该不动产,{况如下如何处理?}→其五子女,其三子女自选推让一承负
整楼的租管,别二子女不同意另想自管,这又该如何是好?历来钱财说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不过话归话,该如何分配还是每天都有发生的事儿,历史又重演佬~




灵魂是人身的胚芽。死亡之日正是苏醒之时,而精神永永垂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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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树 (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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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09: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QQ
希能得到丫丫的更多相关法律咨询,好转递当事人参考,THK~




灵魂是人身的胚芽。死亡之日正是苏醒之时,而精神永永垂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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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头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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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10: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QUOTE:
原帖由 无树 于 2007-11-3 09:56 发表
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子女按份继承该不动产,{况如下如何处理?}→其五子女,其三子女自选推让一承负
整楼的租管,别二子女不同意另想自管,这又该如何是好?历来钱财说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不过话归话,该如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认为该遗产属于按份共有,且各共有人对该遗产享有等额的共有。
如果按照你此种说法,三个子女同意推选一人承负整楼的租管,别二子女不同意。
那么各按份共有人对此财产的处分根据《物权法》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三子女如果自行推选一人承负整楼的租管理,应该属合法有效。

[ 本帖最后由 丫头片子 于 2007-11-3 11:37 编辑 ]




答案是你!真的是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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