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无树 于 2007-11-3 09:56 发表
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子女按份继承该不动产,{况如下如何处理?}→其五子女,其三子女自选推让一承负
整楼的租管,别二子女不同意另想自管,这又该如何是好?历来钱财说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不过话归话,该如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认为该遗产属于按份共有,且各共有人对该遗产享有等额的共有。
如果按照你此种说法,三个子女同意推选一人承负整楼的租管,别二子女不同意。
那么各按份共有人对此财产的处分根据《物权法》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三子女如果自行推选一人承负整楼的租管理,应该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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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丫头片子 于 2007-11-3 11:3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