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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法律咨询专贴
丫头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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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6:3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我看了法院的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确实写得比较糟糕!文笔不可以。

但是,从判决书的几点可以从证据上来说,的确对彭宇不力度!

1,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共安全专家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请注意,这份笔录当事人双方应该是签字的!

2、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请注意,不管谁撞到谁。说明了的确是相幢了。

3、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我很不明白当事人为什么给钱?

法院的判决书上,虽然“按常理”比较多,承认很多是法院法官的主观推断。只能说明该法官在文字陈述能力上有缺陷。但是最终的判决——双方均无过错,但责任共担的原则,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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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1: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QQ
基层法官起诉中央党校(诉状书)

温馨提示:此文系来函照登,未经核实,不代表本人观点和立场。

各位领导:

      我叫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法院工作人员,法官。确实不想给你们找麻烦。但关于党校学历
  教育一事,你们还是知道了。出乎意料的是,我这个基层法官的一件小小的维权案子,竟然引起了中央、省、州、县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对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我深表感谢!你们使我感受到了组织的温暖。我在此进行汇报,请批评指正。

一、简要事实

       中央党校与湖北省委党校在1998年12月30日的《恩施日报》上发布《
  招生简章》,承诺其学员毕业后“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中央党校所属建始辅导站给我发了《录取通知书》,承认我为中央党校99级法律本科学员。省委党校给我颁发了《毕业证书》。2006年,我持该《毕业证书》报考司法考试时被拒绝。尔后,国家教育部组织专班进驻党校,查明:党校并未按《高等教育法》报教育部批准即开办学历教育。党校原来在非法办学!难怪司法部不认可其学历。随即,按监察部、中纪委的要求,我申明了自己的观点。我因认为此事涉及党校违宪的重大原则问题根本不具备调解条件而多次拒绝党校的和谈要求,并于2007年6月将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推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被告席。此事已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媒体的广泛关注。

     二、我的观点

(一)、党校违法、违宪

     党提倡依法治国,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即使作为执政党,在法律上,
   中国共产党也与其它党派、个人一样平等,没有特权。《高等教育法》没有也不可能把党校排除在外。党校称党校学历教育是中央办的,是按中央文件办的。果真如此?中共中央仅仅根据中央的文件就可以办学,基于“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民主党派可不可以仅仅根据民主党派中央的文件办学?公司可不可以仅仅根据公司的文件办学?我黄志佳个人可不可以自己出台一份文件后开办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学历教育?都可以如此办学,《高等教育法》到底约束谁?法律有何用?

       诚然,为了规范党校学历教育,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但这无非是基于党的先进性要求,对党校办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依法,还要按政策。现在党校却只讲政策,不讲法律。这显然是对中央文件断章取义,曲解中央文件。党校不依法办事,违返《高等教育法》,违反宪法,作为党的组织,他们严重败坏了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光辉形象,公然破坏宪政,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法治形象。

       不仅如此,党校领导还扯起大衣当虎皮,动不动抬出中央、胡总书记来吓唬人,说是中央、胡总书记叫他们办学的。我要问,谁人违了法不是照样应该受到追究吗?抬他们出来又有什么用?何况,在这件事上,中央何错之有?中央、胡总书记叫党校办学,是叫党校违法办学吗?中央的哪份文件要求党校违法办学了?胡总书记什么时候指示党校违法办学了?因此,党校恐怕又涉嫌对中央、胡总书记诽谤、栽赃陷害。

       (二)、党校违约

       学员连司法考试的门都进不到,还讲什么待遇?对“相关”二字,应根据《
    合同法》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招生简章》)提供方的解释。

        (三)、党校欺诈

        办学历教育的资格都没有,还招什么生?办什么学?

      三、我的主张

(一)、追究违法办学者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追究教育行政官员放任党校违法办学的渎职责任。

(二)、要求党校赔礼道歉,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损失。

         四、我目前的想法

        此事因为司法部拒绝党校文凭报考而引起。党校不是经常以党的名义自居吗?为了对付我这个平头百姓,他们想方设法,百般阻挠。他们甚至错误地认为法院领导会象他们一样是非不分,对待自己的兵“有理三棒棒,无理棒棒三”,因此叫嚣:没有哪个法院会受理我的案件!司法部不认可党校文凭,是不是不拥护党的领导?想必在不听话的司法部面前,堂堂的以党的名义自居的中央党校不会使不出招吧!

      其实,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违法的东西不能变成合法。因此,除非拿原则做交易,否则,司法部是不会认可党校文凭的。也难怪党校领导多次在司法部吃了闭门羹。看来,面对司法部,党校还真使不出招。

        党校已经找法律专家、教授对其办学的合法性进行论证。现在组织出面了,我也将自己的想法合盘托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好不容易才取得党校《毕业证书》,到头来却被告知无法进行司法考试的中共中央党校的莘莘学子,谁不希望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呢?何况是堂堂的共和国法官,岂能眼睁睁地看着神圣的法律被践踏而无动于衷?因此,我决定把这个官司打到底。输了,任凭组织处分;赢了,相信我们的组织定会为我撑腰。

       组织过问了,维权有望了。我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组织交涉。再三考虑后,我已向县法院领导表态,现再次向上级领导表态,同意作出重大让步:同意暂缓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中央党校确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具体方案,我并且愿意在组织主持下与中央党校负责人再面谈一次。如果我没有错,恳请各级组织建议中央党校、省委党校正视错误,主动立即改正错误,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诚能如此,乃党之大幸,国之大幸!但若党校对组织的建议依然无动于衷,若近期内看不到中央、省委党校实实在在的行动,若事情解决得不如人愿,我誓必采取进一步行动。

       邓小平同志连伟大的导师毛泽东主席的错误都批评。为了维护我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党依法办事的光辉形象,为了捍卫神圣的宪法的尊严,为了向全世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实是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将坚决斗争,勇往直前,义无反顾!作为共和国的一位公民,如果能为共和国的法治事业作出一份贡献,以此推动共和国的法治进程,虽死无憾!

      事态如何发展,视中央党校的态度而定,因此可以说中央党校完全掌握着主动权。

      此呈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组织、宣传机关、有关新闻媒体,希望领导和媒介明白我的心,指正我、批评我、帮助我。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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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1: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老湖,

你这个不是起诉书,格式不对!

法律文书有一定的文本要求的!这个只能算“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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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4: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QQ
是啊,我没说是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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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16:26  资料 短消息 


致关心我诉中央党校教育侵权案件的某朋友的一封信
朋友,
您好!
今寄来有关照片,望查收。录取通知书、毕业证等证据原件,在申请教育部追究有关单位、个人行政责任案件中已交教育部。因为您能理解的原因,照片尚未凑齐,我将按要求继续努力。
有人对我起诉中央党校不理解,问我是不是患了精神病。本来,作为法官,是应该与世无争。但现实世界,凡有一官半职者,上至中央领导,下到一村之长,凡遇事情需要解决,多是利用关系、权势摆平,依法起诉者,寥寥无几。当官的不愿依法维权,老百姓自然缺少依法办事的信心。有关部门下大力气推进法治进程,但法治依然举步艰难,我认为这是原因之一。为此,我认为为了推进法治,除了要求官员不怕当被告、积极应诉之外,还需要倡导大小官员依法诉讼,勇当原告,树立依法办事的榜样。法官也莫能例外,要勇当原告。
我不是不知道自己只有几斤几两:处于最基层,才疏学浅……但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位卑未敢忘忧国,我时刻不敢忘记自己作为一个中国人应尽的责任。故此,为了反对垄断合同,为了8元钱曾于去年向联通公司叫板,获赔600元。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有违法治,已经上书全国人大……今年再向党校开火,提起诉讼。不期遇到前所未有之麻烦。
和您一样,许多人热情关注我诉中央党校教育侵权案件。自中国百姓法制网首页头版头条独家报道后,中央电视台网站、中国律师网、建始网在内的许多媒体纷纷转贴、转载有关消息;为了防止网站上的消息被删除,有人将我的信放进自己的博客;有的老师将我与中央党校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向学生讲解;甚至有人以其组织的名义向中央政治局主要领导反映情况,……您们的做法使我感激不已,您们的支持给了我巨大的力量,促使我在反对特权、推进中国法治的道路上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即使您们无法继续关注于我,您们也将令我永世不忘。
十几亿人民的命运不能指望哪几个人,只要每个人团结合作,见仁见智,我们就一定能改变祖国的落后面貌,十几亿人民就一定会有更加光辉灿烂的前景,您说对吗?
多么希望在您们的带领下,迅速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世界上最先进的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建成了,法官就不会象我现在一样“患精神”病了,他们就只需要静心居中裁判了。
请多指教!



黄志佳


二00七年九月十五日




注:黄志佳邮箱:745250869@qq.com
地址: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法庭
邮政编码:445311
电话号码:1597172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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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17: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QQ
您的做法体现一个法治社会必须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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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zhi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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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 13:47  资料 短消息 


我想入党!入党了办学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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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外的风 (西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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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武汉
发表于 2007-10-2 14: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嗯,法治之精神就是人人都用守法用法,用法维权。




多少豪言应犹在,只是不见那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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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树 (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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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CN
发表于 2007-10-6 00: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QQ
什么情形下差人入屋搜查才是合法?




灵魂是人身的胚芽。死亡之日正是苏醒之时,而精神永永垂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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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6 01: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呵呵。分两种情况:
1,在持有县级公安局负责人批准的搜查令!
2,持有检察院的逮捕通知书的时候!

当然如果你是屋主人,你授权我取搜查东西,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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